~~協同宣傳~~不拒絕導盲犬寄養家庭,不拒絕導盲幼犬🦮

  • 資料來源:行政組

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,導盲犬或訓練中導盲幼犬及其使用者、合格訓練師、導盲犬寄養家庭等,皆配有相關證件供查驗,也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,因此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(包括餐廳、烘焙坊等)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之負責人、業者、使用人等,皆不得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自由出入,或附加出入條件(如繳納保證金、將導盲犬留置店外等)。

導盲犬宣導活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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